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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第86第、第87条第1款规定“支票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5条规定“空白授权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未对必须记载事项补充完全因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拒绝接受该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空白条款是双发签订合同时协议好,需要补充相关内容的,而且补充内容是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那么是有效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支票上其他项目都按规定填写了,但是收款人没有填写的话,那么经过出票人的授权,可以补记收款人名称,这张支票还是有效的。但需要注意的是,支票上的金额、日期和收款人名称是不能有涂改的痕迹的,否则将视为无效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补记。 《票据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支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名称; (五)出票日期; (六)出票人签章。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票据法》第九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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