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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不一定影响经济适用房资格。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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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郑州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建成区城市户口3年以上;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倍; (三)无住房或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足20平方米; (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单身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年龄应满28周岁。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建成区(不含上街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交易等管理工作。
1、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对其不享有完整的所有权。经济适用住房不能作为购房人的遗产被继承。 2、经济适用房是政府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但如果购买满5年,购房人按政府所定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3、如果购房人的经济适用住房已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办理完权属登记,取得完全产权的。此时的经济适用住房不再具有保障性质,成为购房人的合法财产。购房人去世,则由家庭中其他同住成员推选一名或数名成员为权利人,申请变更登记,若购房人没有其他同住家庭成员,该经济适用住房则由政府回购,回购款由其继承人继承。 4、《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从目前的情况看,经济适用房的产权是一种受限的物权,目的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能否继承关键应该还要看继承人是否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条件,符合条件者(即仍为舍此而存在住房困难的低收入者)才可继承经济适用房的产权,不符合条件者应不能继承,但可继承房产变现的收益,如根据有关规定由国家回购之后获得的收益等。目前针对经济适用房的继承,并没有特别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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