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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2)》第78条规定,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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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本条指的宣传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宣传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作者、在宣传活动中承担企划、指挥、配置、协调等重要责任,或者在宣传活动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以支付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参加资格,按一定顺序构成水平,直接或间接以发展者数量为报酬或回扣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欺骗财产,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本条指的宣传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宣传活动中发挥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者、操作者、在宣传活动中承担企划、指挥、配置、协调等重要责任,或者在宣传活动的实施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宣传传销活动罪立案规定:《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与者通过支付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取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形成等级,直接或间接以开发人员数量作为报酬或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与者继续发展他人参与、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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