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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
根据规定纪委会干涉法院判决吗回答如下: 人民法院拥有独立审判权,判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因纪委意见而改变。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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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贪污被纪委处理后,不一定都会送法院处理。如果不构成贪污罪,不会判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纪检委,即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主要负责监督、执纪、问责,对违反党纪的党员进行纪律审查,对严重违纪的党员进行党纪处分。 检察院,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主要负责对刑事犯罪行为进行检察、批准逮捕、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以及对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以下是两者在职能和权限上的对比: 一、监督对象: 1、纪检委主要监督对象是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 2、检察院监督的对象是所有涉嫌违反刑法的人,不仅限于党员。 二、处理手段: 1、纪检委的处理手段主要是党纪处分,如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 2、检察院的处理手段是通过司法程序,包括但不限于逮捕、起诉、抗诉等,可能导致犯罪者受到刑事处罚,如罚金、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等。 三、法律效力: 1、纪检委的处分决定具有党内效力,不影响被处分人的公民权利和法律地位。 2、检察院的起诉和判决具有法律效力,直接影响被处理人的法律地位和公民权利。 因此,从监督范围、处理手段和法律效力来看,检察院在司法领域具有更广泛的法律权限和强制力。 但这并不意味着纪检委就不"厉害",因为在党内监督和纪律执行方面,纪检委同样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和地位。 需要注意的是,中国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后,纪委与监委(国家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监委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具有与检察院类似的监察权限,可以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这使得纪检监察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
从立案到判决的时间要根据具体案情而定。受理举报→初查后写出初查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立案请示)→立案决定、发立案决定书→成立调查组调查,写出错误事实见面材料,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调查组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支部大会作出处分决定(给予政纪处分的,所在单位行政会议作出行政处分意见)→与涉案人员见面签字,对涉案人员所提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和复议意见→提交党委会议(行政会议)讨论→向上级纪委请示→案件检查审阅、校正、装订→移送审理→审理室审核、审议写出审理报告→县纪委常委会或监察局办公会议讨论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的党纪、政纪处分向县委、县人民政府请示→待县委、县政府批复后,县纪委、县监察局下发党纪、政纪处分决定→处分决定送达本人和相关单位,处分执行情况回执→立卷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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