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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于12月16日起施行。 《解释》对信用卡“恶意...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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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信用卡,拒不归还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1、在司法解释中,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款,二是三个多月没有偿还债务。其中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和其他催款文件,所以排除了没有按还的行为。持卡人未收到相关通知和文件,过了一定期限未归还的,不是恶意透支。2、由于恶意透支这类信用卡诈骗犯罪属于故意犯罪,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是该行为犯罪非常重要的构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透支才是恶意透支,构成犯罪。在这次司法解释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合近年来的司法实践,列举了6种情况。例如,知道无法偿还,大量不偿还的浪费不偿还的借款后隐藏起来,改变通信方式,逃避金融机构的追缴等。这些情况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表现。3、本次司法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的金额,恶意透支的金额是指拒绝偿还未偿还的金额,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征收的费用。3、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决或者公安机关未立案之前,偿还了这些透支款息的,从轻处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既依法追究那些“恶意透支”的诈骗行为,同时又发挥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尽可能地缩小刑事打击面。
信用卡恶意透支量刑 在《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恶意透支”增加了两个限制条件:一是发卡银行的两次催收;二是超过三个月没有归还。这里面就排除了因为没有收到银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书,而没有按时归还的行为,不属于“恶意透支”。 《解释》明确以下情形可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对应刑责:100万以上可判无期 数额定性刑责 1万~10万元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10万~100万元数额巨大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100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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