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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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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址: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邮编:510440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xxx。电话:xxxx。 仲裁请求: 1.请求裁决解除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6个月经济补偿金1046 7.4元;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诉人补缴2003年1月至2008年10月社会保险费. 事实与理由: 2003年11月,申请人经录用进入广州白云运动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云公司)上班,工作内容主要为操作平车、特种车等。2005年6月,白云公司提出劳动合同由其关联公司广州运动用品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继续履行,除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外,其余劳动合同内容包括劳动岗位、劳动报酬、劳动地点等一切照旧不变。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被申请人曾数次侵犯申请人劳动权益,其中2007年9月,因被申请人扣克申请人底薪工资数千元,申请人等人提出强烈反对,被申请人因此补发申请人人民币1000元草草解决此事。2007年12月31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期限为1年劳动合同。入厂至今,申请人勤勤恳恳、加班加点,奉献青春,被申请人却从未理会申请人今后的社会保障,逃避法律法规不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损害申请人劳动权益。2008年9月份以来,被申诉人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将主要生产设备从广州市搬到往河源市,至今已基本搬迁完毕并要求申诉人跟随前往,申诉人则多次要求被申诉人补交社会保险金但遭拒绝。为维持自身权益,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相应经济的补偿金及补缴社会保险金,以上请求,请仲裁委支持。 此致 广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月日
申请人:唐某某,男,汉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现住于成都市区组,联系方式: 被申请人:成都市牟某某x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请求事项 1、请求贵委裁决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2个月解除劳动关系济补偿金9000元; 2、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4年11月到2015年6月每月所克扣的工资20420元。 3、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3年12月至2015年6月每月4天休息日加班工资15723.64元, 4、请求贵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从2014年11月至2015年6月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余额31500元。 事实与理由 2013年11月,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公司从事电气管理工作,至今已经一年多,工作期间一直勤勤恳恳,兢兢业业,期间被申请人从2014年11月起,每月克扣工资1000元,从上班之日时起,一直都没有向申请人发放加班费,同时到2014年11月,我要求被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劳动法等法律强制性规定并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申请人特依据《劳动争议调节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望贵委依法裁决。 此致 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15年7月日
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王xx,男,汉族,1980年2月24日出生,居住...联系电话.被申请人:浙江xx有限公司,居住地温岭市xxxxxx。法定代表人xxxx联系电话xxxxxxx申请事项1、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如下:(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00元/月x10个月=16000元;(2)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06年台州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25、4元);(3)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725、4元/月x7个月=12077、8元;(4) 停工留薪期工资:(36天 105天)x53、3元/天=7515、3元;(5) 住院护理费40元/天x36天=1440元;(6) 营养费1000元.以上各项共计50110.9元。3、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事实和理由2006年10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在合同中确定申请人从事不锈钢铆接工作。合同期限为2008年10月28日。申请人在工作中报酬方式以计件为主,同岗位月平均工资为1600元。2007年10月5日,申请人在工作场所整形取锅时,被压力机压迫右手,右中指近侧指间关节远不完全断裂。食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腱、血管、神经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环指中节指骨开放性骨折伴腱损伤、皮肤软组织缺损。申请人受伤后住院36天,申请人承担了所有医疗费和障碍鉴定费。申请人受伤事实是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事故。申请人所受伤残,经台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台劳鉴[2008]2-5144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评定为八级伤残。申请人出院后经医生建议休息三个半月,现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据我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诉至贵院,望依法支持请求。此致**劳动局劳动仲裁委申请人:王xx2008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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