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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
刑事诉讼法延期审理的情形: 1、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并提出建议; 2、因申请回避而无法审判的; 三、需通知新证人到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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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延长审限的法律规定,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在上述基础上延长两个月。
下面为大家解答刑事拘留延长期限法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一般应在三日以内、特殊情况七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作出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明确“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刑事案件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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