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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件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不足以提交逮捕;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尚未作出。影响确定案件性质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批逮捕时间,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其中,逃跑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往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共同作案是指两人以上共同作案。也就是说,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交审查批准逮捕时间,在原有三天的基础上延长一至四天。 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况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重大犯罪嫌疑,但犯罪事实尚未查明;案件复杂,证据材料的收集不足以提交逮捕;鉴定结论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尚未作出,影响案件性质的确定。拘留30天。
刑事案件需要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一、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止的案件; 二、边远地区交通十分不便的重大复杂案件; 三、重大犯罪集团案件; 四、重大复杂案件流窜作案; 5、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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