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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了,还需要继续配合公司交接工作吗

2024-10-05
在终上劳动关系之际,作为劳动者及雇主均有权利依法结束所签合约,然而在此过程中需遵循相关规定才行。对于劳工个体来说,他们在达成解除协议以后未必必须立即履行交接程序,但依然有义务确保此举符合法规要求且己方已完成所需的全部交接工作。而站在资方视角上看,倘若用口头方式辞退员工,则应向员工发出正式书面通知,并且还需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总体来看,交接工作是结束劳动关系之后必不可少的环节之一,妥善保存交接记录以及书面通知则是保障自身权益的关键性材料。 若雇佣方没有提供对接工作的通知,那么该员工尽可视作没有交接需求。至于涉及到解除劳动关系时的薪资发放及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等相关事宜,可参见具体的法规条例。

相关法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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