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
建立供热风险防范机制。市、区、县(市)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安排预备资金,用于应对供热突发事故。市、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实施...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供热设施档案。新建供热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将竣工资料移交给供热单位。分散供热锅炉拆并网或者移交供热设施,原供热单位应当将相关供热设施技术资料、管理档案移交给新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接并热负荷,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并具有富余的供热能力或者扩容能力。
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办法规定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应当告知供热单位。供热单位应当自被告知之时起八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因供热单位原因未进行现场测温的,视为供热室温不达标。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用户可以向所在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进行现场免费测温,或者委托街道办事处进行现场测温。现场测温应当通知供热单位到场,供热单位未到场的,视为同意测温结论。因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室温不达标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供热单位经过整改,确定投拆人室温达标后,应当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复测。区、县(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测温的,应当填写室温监测记录。室温监测记录一式三联,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分别留存,作为计算供热室温不达标时间的依据。供用热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应当对测温时点和结果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使室温达标。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71人已浏览
348人已浏览
702人已浏览
96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