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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的抚恤金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民优字〔1989〕19号文件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因公去世的,按生前20个月工资基数发给抚恤金;...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离休干部去世后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各局(集团总公司),各有关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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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护理费的文件应依据组通字[2005]29号文件,各地方具体执行情况不得而知。仅就河北省的情况说明如下:根据2008年最新护理费相关文件内容,自2008年一月起执行新的护理费标准,同时补发差额。最新标准为:因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600元/人.月;抗日战争时期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400元/人.月。
一般是两年的全国平均收入再加40个月工资,具体各地政策略有不同,你可以咨询你们当地民政部门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以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在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3)补助对象,是指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亲属:①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②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上述补助对象参加劳动或农业生产所得的报酬,应作为本人的生活费用,在计算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要把这部分收入考虑在内。 (5)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收入数额在扣除本人必要的生活费以后,所余部分应作为遗属生活费,不足时,再给予补助。扣除标准,由各地区根据本地区一般工作人员的生活水平确定。 (6)遗属在享受定期补助以后,如遇有特殊困难,死者生前所在单位,还可酌情给予临时补助。 (7)享受补助的遗属,因经济收入增加、就业和人员减少,可根据新的情况减发或者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8)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的经费内支付。国企离退休干部死亡后,对于生活上确有困难的供养直系亲属,可暂由发给抚恤费的单位,按其困难大小给予适当补助。所需费用按现行抚恤费开支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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