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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常人认为构成影响到妇女性自主决定权的手段就算,没有例如,这个要看法官的看法!《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摘专家原著内容:未婚男女恋爱中的性行为分析,(2)男女双方虽有一定感情基础,但未征得女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与女方发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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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自愿的不是强奸;否则,涉嫌强奸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具体量刑看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是否属于强奸,关健要看是否符合强奸的构成条件。和女友分手以后有过性行为的,不一定就是强奸,如果男方违背女方的意愿,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等方式与女方发生性关系的,就属于强奸,要追究强奸罪的刑事责任。如果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虽然双方已经不属于男女朋友关系的,但仍不属于强奸行为,不是强奸。《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婚内的强制性行为,如果单从刑法条文来说的话,完全可以定强奸罪,因为《刑法》第236条所规定的强奸罪的描述中,并没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性行为不构成本罪或者夫妻这间的强制性行为不以本罪论处等等但书的例外规定。因此,从理论上讲,夫妻之间的婚内强制性行为是可以定强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论是离不开实务,法律条文也不是放在庙堂之上的死板的条文,离开了司法实践,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无论何种婚内强制性行为原则上都不能定性为强奸罪,因为强奸的定性会造成司法上的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也同时会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比如,造成男女真正的不平等,男性群体弱势化等等。但不作强奸的定性不等于不定罪,而该强制性行为可以作为故意伤害或虐待的一种手段或方式,据不同的情况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虐待罪论处。同时,这种强制性行为也可以作为法定离婚的情节之一。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由于其强制性行为,而给另一方造成了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可以以最相近的罪名,如故意伤害罪、虐待罪等等来进行相应的处罚,这样同样起到了惩罚犯罪、打击犯罪的目的,同时又维护了社会稳定,也使得男女平等原则再一次得到了公正的体现。中国法条理论的创始人刘天军律师也和我持同样观点,他认为发生性行为是夫妻之间的义务,尽管法律没有把这种义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地规定下来,但是无论从立法目的,还是从道德目的来讲,这都是首先的和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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