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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患病,医疗期内劳动合同到期的,劳动合同应该顺延到医疗期结束。医疗期结束后,劳动者仍然需要治疗请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选择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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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您问的劳动合同医疗期的规定的是这样的: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规定第7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因病需要治疗时需要规定的医疗期间,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医疗期间主要以员工实际参加工作年数和本公司工作年数为确定医疗期间的依据,如劳动部《企业员工患病或非工作医疗期间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员工因病或非工作受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数和本公司工作年数,给予3个月至24个月的医疗期间:1、实际工作年数为10年以下,本公司工作年数为5年以下,5个月以上,实际参加工作年数和本公司工作年数为6个月以上,实际参加工作年数为15年以上,实际工作年数为15年以上,25年以上,5年以上此外,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发[1995]309号)的相关规定,对于某些特殊疾病(癌症.精神病.瘫痪)的员工,24个月的医疗期间无法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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