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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盖章,合同不生效。 为了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约定由劳动...
合同需要签字或盖章后才能成立生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另外,签订书面合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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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以法人的名义在合同等文件上签字,但未加盖法人印章的情况下,除非当事人对此另有约定,否则应认定为合同有效,理由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其次,法定代表人是由法人的设立机关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确定的。例如,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这些人选实际上是由持有表决权优势的股东决定的。也就是说,法定代表人行为是法人单位实际控制人意志的体现,相应地,其行为后果也应由法人承担。 再次,法定代表人的签字与法人单位的盖章无实质区别。因为,单位印章本身没有“手”、“脚”,也没有“意识”。盖章必须通过人来完成,那么,哪个“人”有权盖章呢?显然非法定代表人莫属。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定代表人拿起笔签字,和拿起印章加盖是一样的。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公司案件审判指导》一书中曾指出:公司的意思表示并非只能通过公司印鉴形式表征出来,法定代表人也不是只有凭印鉴才能行使代表权,并不能认为欠缺了印鉴,公司就无法做出意思表示。由于法定代表人本身即代表公司,在没有特别约定时,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如签名),即可视为公司的意思表示。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第2期案例《中建材集团进出口公司诉北京大地恒通经贸有限公司、北京天元盛唐投资有限公司、天宝盛世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江苏银大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宜宾俄欧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中的法院认为部分指出:由于担保的函件得到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故上诉人出具的《承诺书》有效成立。公司的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通过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所为的行为,是公司法人的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对公司法人具有约束力。
1、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由于其行为直接代表该用人单位的行为,因此法定代表人在劳动合同上签了字,即证明用人单位对此份劳动合同的认可与同意。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盖章,该劳动合同也是有效的。 2、如果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人不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而是其他工作人员,由于这些人都不能在法律上直接代表用人单位对外作出某种行为,因此只有在事先取得授权的情况下,其签字行为才能约束单位并使合同生效。但是是否获得了单位的授权,员工很难知悉。
如果形成劳动关系,的法定代表人也要与自己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这要从两方面看,根据有关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谁来担任是依照《》的规定,是由董事长、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在中。如果这些人员是平时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当然可以和自己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要注意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不一定就与公司形成了劳动关系,如法定代表人可能只是董事长,只是平时只是以参加董事会议的形式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只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不领取月薪或年薪,不按时上班,当然可能不是劳动关系)。同时根据有关规定,与公司形成劳动关系30日之内,应该与公司签订书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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