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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怎样证明感情不和

2022-10-15
法院可以判决离婚的以下情形有: 1、因个人原因双方不能进行正常的性生活的; 2、婚前一方隐瞒患有精神疾病或者婚姻期间患有精神疾病不能治愈的; 3、婚后一直没有同居或者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4、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5、一方或者双方出轨的; 6、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的; 7、一方犯罪,且罪行本身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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