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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情不和离婚可以通过证明夫妻关系破裂的证据来证明,包括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一方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
证明感情不和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的证据,例如夫妻分居协议、双方来往的聊天记录、邮件等。但证据必须是当事人依法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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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地的居住证或居住登记。夫妻双方分居后,如果一方去了外地的,一般当地的政府管理部门都要求外来人员要进行居住登记或办理居住证。这类证据是政府部门出具的,有较高的证明力,有这方面的证据的,可以优先搜集。 2、房屋租赁合同、水电、物业缴费单据等。这些证据能证明夫妻一方在某地居住的事实。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支付时应当尽量使用银行卡支付,以留下相应的账单,因为租赁的房屋,这些缴费的单据上往往写明的缴费人是业主,因此包括支付租金在内的费用支付,一定要有对应的账单。 3、分居协议。国外很多地方规定,即使双方同意离婚,也要分居一年以上才能办理,签订分居协议本质上就是协议离婚。在我国双方签订分居协议是有难度的,因为能签订分居协议的,就说明双方对离婚没有异议了,可以直接办理离婚登记的,不必要多此一举。不过,在实务中通过邮寄的方式,向另一方寄送分居协议是个好办法,这种情况下只要对方签收了邮件,即表明告知对方,双方分居状态开始。注意保留邮寄的相关单据。 4、微信、短信、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夫妻双方在日常沟通中形成的通信内容,如果含有分居的事实的,在实务中仍是较好的证据。不过,这类证据要注意收集的方法,具体的建议咨询法律专业人员。 5、同事、朋友、邻居等熟悉的人员作证。在分居期间,会有一定的人员对该分居事实有所了解,因此请了解事实的人员出庭作证,以证明双方分居的事实,这类证据在实务再结合其它证据,会形成较好的证明作用。
感情不和起诉离婚的证据:可以是一方暴力侵犯的医疗诊断证明;证明一方婚前采取隐瞒的骗婚证据;一方不良恶习的存在;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诊断书;夫妻双方长期分居证明资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一、二款、第三款第四项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感情不和有两种方式离婚: 1、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2、诉讼离婚,一方到法院起诉离婚,由法院根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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