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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自诉案件不经过侦查,自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如果符合立案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予以受理,并直接进入审判程序。因此,自诉案件的立案条件除了应当具备公诉案件韵两个立案条件以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86条的规定,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 (2)属于该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6部门《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轻伤害、重婚等8类被害人有证据证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不论案件证据充分与否,公安机关依法应当受理。因作为自诉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项的有关规定,只有证据充分、情节轻微的,受害人依法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开庭审判。不符合个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受理。符合这个条件,但是受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可以转由人民法院受理。因此,公安机关已受理的案件,不论是人民法院依法移送的还是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人民法院依法均不能再直接从公安机关受理作为自诉案件处理。
自诉案件受理的要求自诉案件的特点是先诉讼、后立案。自诉案件的受理即立案。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对于受理自诉案件的要求如果掌握过宽,则可能使大量通常纷争涌入刑事诉讼流程,发生滥用自诉流程的情况并招致各种不良的后果;而后果掌握过严,就会限制甚至掠夺公民的刑事控告权,导致告状无门以至于激化冲突。根据法律限定和司法实践经验,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隶属刑事诉讼法第170第六限定的案件;(二)隶属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三)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的;(四)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自诉人向人民法院诉讼,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能够表面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或者表面告诉后,赶紧作出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对不符合立案要求的,应当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借口。人民法院对于立案受理的自诉案件应即进行进一步审查。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分别于对公诉案件的审查,它不仅牵涉到流程性问题而且还牵涉到犯罪事实和证据等实体问题,其目的在于既保障诉讼权又防止滥用诉讼权,以决定可否需要开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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