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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西安市工伤认定决定书不服应该向法院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
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1、《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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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认定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据《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4]123号)的规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那么我们可以知道对不予受理工伤认定通应当两种程序可以随便选择,而不必须经复议前置程序。
对工伤认定书不服,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自收到工伤认定书或者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的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的上一级劳动部门或者向作出工伤认定的劳动部门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该决议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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