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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1、法院开庭后,等被告举证的开庭时间由各法院决定,法律对此没有规定;2、如果案情复杂,则普通程度审理(由法官、审判长以及陪审员三人审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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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从表面上看提交证据方的确已提交了证据,似乎已经完成了举证义务,但是作为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也属于“谁主张,谁举证”的范围,当事人对自己提交的证据也有义务举证证实。《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当事人应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不能仅仅局限于诉讼请求依据的事实,而应该是案件全部的事实和相应的证据。当事人提交的对方对真实性不认可的证据,属于真实性效力待定的证据,就其全部证据来讲属于证据不完整,证明该证据真实性的证据链条缺失。
1、主体不适应。原告不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其所诉讼事项与自己没有利害关系。 2、告错了对象。如原被告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是被告的职务行为,而起诉被告个人等。 3、超过诉讼时效。原告不在诉讼时效之内行使诉讼权,却又不依法主张权利,未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情形。 4、管辖错误。如把行政案件当作民事案件诉讼等。 5、举证不能。原告不能举证或所举证据不合法或存在重大瑕疵不被法院采信。 6、索赔过高。一些侵权案件,原告索赔金额过高明显超出实际损失,损失大量诉讼费用。 7、合同无效。因签订的合同无效,原告自身有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因为法庭会对涉及到民事纠纷的相关案件进行确认的,如果证据之间不具备关联性,和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该证据不能够直接证明当事人的某些侵权行为的,存在,含糊不定的等这些情形都会按照证据不足来处理,证据不足有可能会直接驳回原告的诉讼,甚至是败诉。
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是: 一、当事人诉讼平等原则;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三、法院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 四、辩论原则; 五、处分原则; 6、检查监督原则; 7、支持起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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