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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可在章程中对股权比例另行约定,无需与出资比例保持一致。 但具体操作中可能需事先与当地工商局沟通,因为有的地方工商局强制要求二者必须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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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所以理论上股东以非货币出资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不能超过百分之七十。而2013年底出台的新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中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取消了比例控制。所以待2014.3.1新公司法正式实施起,将不再对非货币出资额的比例进行限制。这样,理论上非货币出资(包括技术)所占注册资本比例可以达百分之一百。
是的。股权比例可以与投资比例不同。只要所有股东都同意,就没有什么是不可能的。1、如果硬性规定出资比例为股权比例,出资较多的股东可以将出资获得的部分或全部股权赠送给出资较少的股东。这样,我们就可以成功地避免出资比例为股权比例的规定。毕竟,股权是一种民事权利。股东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也可以放弃或赠与。法律没有必要规定股权必须行使。
有协议可以避免纠纷。公司股东不出资占有公司股权的,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股东履行出资责任,否则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全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法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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