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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进行货物买卖的,交易行为地为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八条对合同履行地作了具体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
1.要约生效时间; 2.承诺生效时间; 3.附加条件。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各国经营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开展货物交易最基本的手段,订立合同前了解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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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民事诉讼法意见》第十九条规定,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按照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交货方式的,以货物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代为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方式送货的,以货物送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范围内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对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范围作了特别规定,即:(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点;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达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形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应当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的,或者变更原合同但未涉及履行地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三)当事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履行地点,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双方住所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不按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该规定还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履行地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履行合同是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合同规定义务的执行都是合同的履行;因此,任何不执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行为都是不履行合同。因此,合同的履行表现为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合同义务完成后,合同也完成。根据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出卖人就同一普通动产订立多份买卖合同。买卖合同有效的,买受人均要求实际履行合同的,应当按照下列情分别处理:(一)人民法院应的买受人请求确认所有权已经转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未收到交付,先付款的买受人要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均未受领交付,也未支付价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所谓交付,就是指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也就是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买受人,使标的物处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由买受人直接占有标的物。 拟制交付,是指出卖人将对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于买受人,以代替交付实物。拟制交付又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因其他原因而实际占有标的物时,则买卖合同一经订立生效即视为交付完成。 第二,指示交付,就是当标的物由第三人占有时,出卖人将向第三人请求返还的权利让与买受人,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 第三,占有改定,就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但标的物仍由出卖人实际占有、买受人取得的是间接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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