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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交付,就是指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也就是占有的转移。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 现实交付,是出卖人将标的物的事实管领力转移于...
买卖合同的交付方式主要有现实交付、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一、现实交付 现实交付即直接交付标的物。货物的交付牵涉到标的物风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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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付款方式包括: 1、一次性付款。该支付方式简单明了,受外力影响因素少,手续比较单一。 也就是说,购买者预定在约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履行支付义务,开发者将住宅交给购买者,合同即履行。该方式适用于具有较好经济能力的购房者,也希望开发企业使用。 2、分期付款。这种支付方式约定购买者与房地产经纪人协商,分几次支付购买费用。 3、其他方法。在实际销售工作中,主要包括银行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银行贷款是指购房者为了支付购房费向银行申请贷款,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向银行分期付款,开发人员提供担保的支付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购房者为支付购房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贷款,在约定期限内分期付款,分期付款偿还贷款利息,开发人员不提供担保的支付方式。 4、特殊支付方式主要包括其他债务抵消、易货交易等。
签订买卖合同的注意事项: 一、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核 确认主体是否具备订立合同的资格,同时核实签约方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 1、主体是法人组织的: ①在订立合同时要求对方提供资格证明如营业执照的原件,同时注意其证件复印件等非原件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防止造假。 ②注意审查营业执照是否有瑕疵,比如被吊销、被暂扣等情况。 ③可以通过当地的工商管理部门审查对方实际注册资本和资金,确保其有合同实际履行能力。 ④确认买卖方必须是标的物的所有人或者有权处分该物的组织。 2、主体是个人的,对其进行履约能力的审查可以通过对其单位及其同事、家庭、朋友、邻居等进行调查,以获取相关信息,最后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和信用程度。 二、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如果主体是法人组织的应以营业执照名称为准,如果自然人以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为准。 三、标的物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产地、数量及价款 1、合同标的物应全称具体,不能简写,注意标的物不得为法律禁止或限制流通物。 2、品种、规格、型号、等级、花色等要写具体注明,必要时可通过附件说明标的的实际情况。 3、数量、价款要明确,包括数额的计量单位,大多数事项应由双方协定,同时需要标出标的物的单价、总价,币种、支付方式及程序等,各项须明确填写,不得含糊。 四、质量要求方面 产品质量应按照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按照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也可以协商确定。买卖合同应对货物质量重点加以约定,以便于验收,避免纠纷。卖方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如果交付的标的物附有说明书的,交付的标的物应符合说明书上的质量要求
购买商品和劳务的一种付款方式。买卖双方在成交时签订契约,买方对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在一定时期内分期向卖方交付货款。每次交付货款的日期和金额均事先在契约中写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是指在合同订立后,买受人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向出卖人支付价款。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本质特征在于,买受人不是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而是按照约定期限分批支付价款,这是判断某个买卖合同是否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主要依据。但是否只要付款是在不同时间段的买卖合同就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这涉及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分期”的理解。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的“分期”,指的应当是分几个不同期限,例如,双方在买卖合同中约定,合同款项分十二期付清,每期于每月最后一天付清,从签订合同的当月开始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所分期之“期限”的特点是确定能够到来的,这就区别于“条件”。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标的物的先行交付性。分期付款买卖是“物先交付型”买卖,即出卖人将买卖标的物一般在买受人第一次支付价款时即刻交付给买受人;价款的分期给付性。买受人的价款是按一定的期限分阶段支付的,即买受人在占有标的物之后,需分两期以上的次数支付价款,否则则不属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保留所有权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一种,是指与所有权保留这种担保方式相结合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详言之,就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所有权;待条件成就后,再将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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