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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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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条款只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禁止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两年,在竞业限制内,用人单位要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未能给与经济补偿的,劳动者可以不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各省经济补偿金标准并不一致,江苏省最近出台的标准是三分之一工资报酬,想来你们上海不会只有10%这么低。
竞争限制是通过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对于在职员工来说,竞业限制是默示的法律义务,对于离职员工来说,必须来自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为代价。法律明确规定,竞业限制补偿的支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但我国劳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竞业限制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只能根据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经济补偿按月支付。
竞业限制(竞业禁止)是通过对劳动者自由择业权利进行一定程度的制约来保护商业秘密的一种手段,制约的对象包括在职职工和离职职工。对在职职工而言,竞业限制属于默示的法律义务,对离职职工而言,则必须来源于竞业限制协议的设定,而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一般要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补偿金为代价。竞业限制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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