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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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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方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1)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资助其没有赡养义务的亲属和朋友所承担的债务。(2)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独自筹集资金从事商业活动,其收入确实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在审判实践中,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事合法经营或者从事非法经营造成的损失,或者另一方知道但不反对的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3)除逃避债务的目的外,夫妻双方同意由个人承担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从这个角度来看,债务清偿遵循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当支付的费用或债务是共同生活所需的时候,即使不是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或者未经另一方同意,另一方应当去商店购买生活必需品,或者以夫妻共同生活的名义偿还。另一方应当以共同生活的债务,或者以共同生活的名义偿还。除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的具体意见》中列出的几项个人债务的认定外,还应当结合本法第十八条的个人独有财产进行分析。根据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同样,另一方也没有义务偿还配偶的婚前债务。
夫妻离婚,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不足偿还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商偿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下列个人债务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承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未经对方同意,一方擅自支持无抚养义务的亲友的债务。(3)未经对方同意,一方独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不用于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4)个人应承担的其他债务。
的范围在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中有规定,具体有: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为付有法定义务的治病,主要指为夫妻双方的父母、因为年老、患病不能维持生活,而夫妻一方对其有“”义务的父或妻的兄姐,丧失父母的(外)孙子女。即使是妻子借款为自己的父母治病,而作为丈夫应当对这笔债务承担归还责任,而不因为岳父母不是亲父母为由不承担债务。 5、因子女所负的债务;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包括亲生子女、养子女、经过配偶同意的人工受精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但不包括无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一方的、一方和他人通奸所生的子女、一方擅自收养的“子女”。 6、因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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