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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人无权解散公司。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3、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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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法人无权解散公司。法律规定的公司解散原因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公司营业期限届满; 3、由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解散决议; 4、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09)CIETACBJ裁决(0355)号裁决案的请示的复函》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仲裁机构裁决解散公司没有法律依据,属于无权仲裁的情形。”在这些情况下,法人解散。企业在解散之后,要按相关规定应进入清算程序,对公司的剩余资产作出处理,清算结束之后,企业之前的债权应及时收回,而一些债务则应及时清偿。
(一)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二)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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