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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如果是竣工建筑,首先应该向房地产公司报告,一些小问题房地产公司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不能解决,可以向当时的建设...
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但不知是哪种质量问题。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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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建筑工程质量问题的途径很多,如果是已竣工建筑,首先应向物业公司反应举报,一些小问题物业公司都能解决,物业公司无法解决可向当时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如果是在建工程的质量问题,应先向监理公司或开发商举报,若起不了作用再向当地质量监督站或建设局工程处举报。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的活动。凡是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工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围。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处理。投诉可以釆取信函、电话、来访的方式,投诉处理机构对于投诉的信函要做好登记;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在接待时,要认真听取陈述意见,做好详细记录并进行登记。工程质量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工程质量投诉信函、电话、来访时,应认真了解和听取陈述意见,详细记录以下与投诉工程相关的内容: 1、工程基本情况(包括下程地点、层数、工程性质、结构类型、面积、开竣丁日期等); 2、工程参建各方名称; 3、工程存在的主要问题; 4、需要掌握的其他情况。
1、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部门报告,且以最快的速度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24小时之内写出书面报告,逐级上报。重大事故调查由事故发生地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成调查组负责。重大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并逐级上报。特大事故处理程序应当按照国务院出台的《特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相关要求进行。 2、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一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因此,事故的调查分析必须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基准,以事实为基础,以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1、质量事故处理的一般工作程序如下:事故调查→事故原因分析→结构可靠性鉴定→事故调查报告→事故处理设计→施工方案确定→施工→检查验收→结论。若处理后仍不合格,需要重新进行事故处理设计及施工直至合格。有些质量事故在进行事故前需要先采取临时防护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对于事故的处理,往往涉及到单位、个人的名誉,涉及到法律责任及经济赔偿等,事故的有关者常常试图减少自己的责任,干扰正常的调查工作。所以对事故的调查分析,一定要排除干扰,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按公正、客观的原则进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五十一条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 第五十三条国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推行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十四条建设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作业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建筑设计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单位违反前款规定提出的降低工程质量的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五十五条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模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 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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