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累犯属于已经执行过刑罚又再次违法犯罪的,其主观恶性大,人身危险性大。而适用假释必须是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附条件提前释放不致再危害社会。累犯难以保证此点。因此,累犯一律不得假释!至于减刑,为确保改造积极性,仍然应当允许累犯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对其减刑。 累犯相对于非累犯,体现了较高的再犯性,主观恶性比较大,所以不让他缓刑和假释也是必然的,因为此两项更多的偏重于实体层面,而减刑更多的是偏重于程序。 累犯不仅仅在实体上被从重,在程序上也是被体现从重性的: 比如取保候审,累犯就不能被取保候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最高检《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简称《高检规则》)第一百四十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犯罪嫌疑人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批准或者决定逮捕。 (PS:曾经故意犯罪指刑事前科,这个前科的范围比累犯还要广,累犯只是其中的一个部分而已)减刑制度,是在执行中,作为认真遵守监规、服从改造的一种奖励,让服刑人员有个盼头,如果一概而论的不予减刑,那么破罐子破摔心态之下对于狱政管理会有很大的阻碍作用。另外,减刑制度,也体现了刑法的宽猛相济原则。不过,刑九修正案对于犯贪污罪被判处死缓的人,在缓刑期满转为无期徒刑后,是要处终身监禁,不得适用减刑、假释的,(刑期的原因,自然也不能暂予监外执行)这是个特例。 综上,累犯从重处罚,不仅体现在实体上也体现在程序上,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体现。
累犯减刑的条件具体如下: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一)“确有侮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1、认罪服法; 2、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3、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 4、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二)“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三)“重大立功表现”是指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累犯减刑的条件: 1.确有侮改表现。 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 认罪服法;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有立功表现。 有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有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等行为都属于立功表现。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及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行为都属于重大立功表现。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5人已浏览
125人已浏览
101人已浏览
1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