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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者对于公安机关不予刑事立案的行为,不宜对公安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而只能有以下几种解决办法: 第一,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二,向检察机关申...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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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安机关不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获得不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是错告的,也应当与诬告严格加以区别。
你的到底是什么情况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7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10日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公安机关维持原决定,控告人仍然不服的,可到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监督立案申请。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控告人如果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法律赋予控告人申请复议权,一方面是为了有效保护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是对公安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效监督和制约。根据有关规定,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的申请复议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复议应向原做出不予立案决定的机关提出。 2、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除申请复议外,也可以不经复议而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监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的监督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施监督的材料来源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人民检察院的各种业务活动发现公安机关有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二是通过被害人提出的材料获得,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接受,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2、人民检察院获取不立案监督的材料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审查。 3、人民检察院通过必要的调查、认真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4、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立案的通知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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