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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
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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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望权的法律规定主要规定在《民法典》中。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的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来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以后,应当恢复探望。
离婚后,父母可以就子女的探视权达成协议,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可以依法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探视权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得剥夺。抚养子女的一方阻碍另一方探望子女的,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并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暂停探望;暂停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根据司法实践,探望的方式一般可以分为探望性探视和和逗留式探视。 探望性探视,具有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的特点,是指非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以探望的方式探望子女,如定期见面、共同进餐等等;而逗留式探望则一般时间较长,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被探望子女,如短期和子女生活在一起。 当然,探视的方式依旧是先由双方共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决定。 以上就是对探视权是什么,探视的时间怎么安排以及探视有哪些方式等问题所作的解答。探视权是父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应当主动自觉配合。毕竟都是自己的孩子,没必要闹到法庭上去,但是如果无可奈何,法庭上定规矩也是必要的,这个时候也可以找找律师咨询一下,听听他们关于这方面的案例分享,再研究好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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