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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相关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改善、修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
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造成的环境影响应当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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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或者调查的单位,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结论、监测或者调查结论严重失实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承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或者处分。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要求,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设施(以下简称环境保护设施)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和投入使用。等园区应当根据园区内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需要,先行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引进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国内无相应技术能力的,应当同时引进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法批准建设项目的;(二)指使、强令等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的;(三)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的;(四)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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