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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婚姻是指在驻在国认可的前提下,一个国家允许侨居国外的本国公民到本国在驻在国的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办理结婚手续或举行结婚仪式的制度。领事婚姻的规定1.关于华侨问题。鼓励华侨按居住国的法律在当地办理结婚登记或举行结婚仪式。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均是华侨,且符合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驻在国法律允许,双方又坚持要我使领馆为其办理结婚登记的,我使领馆可为其办理结婚登记。若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效力或该结婚申请不符合我关于结婚的规定,则我使领馆不宜受理。华侨与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申请,我使领馆不得受理。2.关于华侨问题。鉴于离婚案件比较复杂,我驻外使领馆原则上不受理华侨申请离婚的案件。夫妻双方均是居住在国外的华侨,他们要求离婚,原则上应向居所地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如他们原在我驻外使领馆的,申请离婚时,双方无争议的,可向原经办结婚登记的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离婚手续。夫妻双方现均系外籍华人,或一方系华侨另一方现系外籍华人,要求离婚,应向居住国有关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我驻外使领馆一般不予受理。如他们原先是在中国或我驻外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的,现因某种原因,居住国有关机关不受理时,我驻外使领馆可参照处理华侨离婚案件的规定精神予以受理。3.关于出国人员、生的婚姻登记问题。199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对中国公民的境外婚姻证件认证问题的复函》中规定,两个在国外长期学习、工作、探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华侨除外)在国外结婚,原则上应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结婚登记(居住国不承认的除外)。如当事人依婚姻缔结地法律结婚,只要不违背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婚姻关系在中国境内有效。4.除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外,对于在使领馆办理的婚姻登记,当事人遗失或损毁、的,使领馆还可为其补发《夫妻关系证明书》和《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根据《中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以下两类中国公民不得与外国人结婚:第一类是担任特定公职的人。其范围为:①现役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干部和战士。但是一些原本掌握核心机密和重大机密的复员军人,在掌握和熟悉的机密失密之前,不能与外国人结婚。②外交人员。是指直接从事外交工作的人员,主要是指外交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员。指各级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警察。④机要人员及其掌握重大机密的人员。指国家党政机关、科研机构和企业从事机要工作,掌握党和国家重大机密和科技前沿机密的人员。法律不允许担任特定公职的人与外国人结婚,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这也是世界各国立法的通例。第二类是正在接受劳动教养和服刑的人。这种人因违法或犯罪而受到法律制裁,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得与外国人结婚。
婚姻自由是指每个人都有对自己的婚姻依法自主决定,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的权利。婚姻自由,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涵:(1)自愿、自主。当事人对自己的婚姻有自主决定,不受他人干涉和强制的权利。(2)婚姻自由包括结婚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3)合法。婚姻自由并不意味着可以滥用自由,它要求婚姻的当事人自由地结婚或离婚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符合法律规范和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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