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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以提交证据复印件或者复印件,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件进行质证。当事人向人民法...
复印件经核实属实的,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作为证据的形式有:当事人的陈述、证据、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评估意见、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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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根据《规定》第十一条履行相关证明手续。 3、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当事人应当对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装订成册,在证据清单上对证据材料名称、份数、页数及其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签名或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同时依照对该方当事人人数提出证据材料副本。
可以的。 1、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应诉时,可提交证据复制件或复制品,但在交换证据和开庭审理时必须携带证据原件或者原物,以供质证。 2、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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