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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证处-股权转让公证的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哪些需要准备的材料

2022-03-28
深圳市公证处-股权转让公证的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股权转让合同(协议书)一式若干份。 (二)合营公司: 1、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2、公司章程(转让前章程); 3、公司成立时验资证明; 4、公司股东会决议(过半数股东同意转让);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有关股权转让的董事会决议;合伙企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合伙企业的财产,提供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证明; 5、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 6、未发生股权转让的股东来公证处在公证谈话笔录等文件上签字确认; 7、公司公章。 (三)转让方、受让方: 1、转让方、受让方为自然人: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办理,还须提供经公证机构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2、转让方、受让方为中国内地法人: (1)公司的营业执照; (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注明同意转让或受让情况);(注册地在深圳之外的公司,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须办理公证)。 (5)公司公章 (三)转让方、受让方为境外法人: 1、转让方、受让方为香港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中国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办理转递;转让方、受让方为澳门公司,其材料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办理公证;转让方、受让方为台湾公司,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由台湾海基会寄送。 2、转让方、受让方为外国公司,所提交的材料(商业登记证或注册证书、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等)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 (五)股权转让涉及国有或集体资产的,应当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家国资委和财政部、深圳市人民政府颁布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办法》(本处网站上收有)的规定执行,需提交有法定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办理了挂牌交易的证明、相关主管部门批准转让的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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