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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在作出拘留、、变更强制措施、延长羁押、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变更场所、精神病鉴定或撤销案件等与案件诉讼程序有关的事项,应当...
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书面提出请求。书写请求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请求。看守所或者办案部门民警应当对犯罪嫌疑人的口头请求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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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与办案部门应当加强联系,建立律师会见通报等制度。市局承担刑事执法办案的市公安局直属单位,各区公安分局、县级市公安局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接待律师提交办案部门的委托手续、证据材料和书面辩护意见,并在24小时内转交办案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指定的负责接待律师部门告知市公安局法制处,由市公安局法制处通报市司法局有关部门。
办案民警对律师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认真核对、登记、签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诱或者拒绝接收。经侦查认为需进一步查证的,办案部门可在工作时间和办案场所接待律师,详细询问证据来源,并制作笔录附卷。
在侦查阶段有权作为辩护人。公安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并告知其如果经济困难,可以向办案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告知的情形应当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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