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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顾客在超市存包应属于保管合同。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超市对其向顾客提供的自助寄存柜负有使用指导、谨慎管理、充分注意等义务。也就是说,超市有义务提醒存放物品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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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寄存是顾客在不通知超市的情况下,随时存取包裹,超市工作人员对顾客寄存行为并不掌握,亦无法实现对寄存物品的控制占有,所以自助寄存柜是在商家与消费者之间形成了一种新型借用关系。也就是说,您与超市形成了借用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柜子和寄存物均处于消费者的控制下,超市作为出借人对借用物负有瑕疵担保责任,保证借用物应有的使用效能,并对自助寄存柜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予以明示。因此,对于自助寄存物的安全,超市与消费者各自承担责任:如由于消费者未关好门、未取走钥匙、遗失密码条或泄漏密码等自身原因造成物品丢失,超市不承担责任;如由于柜子原因,包括柜子不结实、门关不严、电子密码故障等造成物品丢失,超市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如何认定寄存物品,因只有消费者自己知道寄存了什么东西,所以关于寄存物品举证责任应归于消费者。如果双方对丢失物品赔偿多少有争议,并寄存的现金及贵重物品难以取证,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损毁、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因为贵重物品通常价值较大,保管危险系数高,所以,多数超市不论是自助寄存还是人工寄存都往往设有提示,如“现金、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请勿寄存,遗失自负”等。在相关案件审理中,有时根据证人证言、派出所笔录、当事人陈述等相互印证,可以确定丢失包内部分物品,但是很多情况下却无法证实。所以,消费者如果未按照超市提示寄存贵重物品并丢失,而且不能举证证明寄存物是什么,最终不利后果只能由消费者个人承担。
在人工存包和自助存包之间,选择了自助存包,即和超市之间实际上形成一种借用关系,而不是保管关系。该超市已经做了详细的说明和指导,尽到了自己该做的义务,而且他无法证明包内有现金,故超市对包的丢失不承担责任。
员工偷盗公司财物的,公司应该及时报警,由警方根据调查情况依法处置: 1、如果盗窃金额较大,构成盗窃罪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刑事立案以追究其刑事职责。 2、如果不构成犯罪的,则能够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在公安机关追究员工的法律职责的同时,公司仍能够要求员工承受赔偿损失的民事职责。《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屡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恫吓或者有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金;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捕,能够并处1000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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