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入室盗窃的家庭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持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中,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庭院、家...
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入户盗窃属于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应当与普通型盗窃罪犯罪既遂的认定标准一致,都应以行为人是否实际取得财物为犯罪既遂的标准。就入户盗窃来说,入户并不是盗窃罪实行行为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入户的实现只能认定行为构成了犯罪,并不等于盗窃既遂,只有在行为人入户后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犯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并未实际取得财物,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 2.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根据刑法规定,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基本标志是犯罪是否得逞。行为人犯罪未得逞,则成立犯罪未遂;行为人犯罪已得逞,则成立犯罪既遂。一般来说,犯罪未得逞是指没有发生行为人所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所决定的侵害结果。具体到入户盗窃来说,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是取得他人的财物,犯罪是否得逞应当以是否实际取得他人财物为标准,仅仅入了户并不能意味着其犯罪得逞,如果此时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停止的,仍然属于犯罪未遂形态。 3.作为盗窃罪的一种特殊类型,入户盗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还侵犯了公民的住宅,并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形成了严重威胁,应当予以严厉打击。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入户盗窃写入盗窃罪罪状的立法原意,也是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以行为人是否实际盗窃得到财物为犯罪既遂标准符合当前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要求,也不违背刑事立法的原意。从严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不论其犯罪是否得逞,都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宽的一方面来说,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进入户内,在未实际取得财物的情况下,则应认定为犯罪未遂,从而限制了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大。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庭院、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
入户盗窃也可以叫做入室盗窃,是一种进入被害人居住场所进行窃取财物的犯罪行为。司法实践中对入户盗窃是比较难以认定的,尤其是对这个“户”的认定。下面,小编就来告诉大家对入户盗窃怎么认定。 所谓“户”,是指个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它对于个人人身安全、家庭生活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以“入户”的方式实施盗窃本身就具有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98解释》并未对盗窃罪中“户”进行专门解释,实践中,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5号,以下简称《抢劫解释》)第1条中“入户抢劫”的规定加以适用。目前在刑法学界,对“入户抢劫”中的“户”仍存在不同的理解。《抢劫解释》对“户”作出严格解释,即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场、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既不受数额的限制,也不受次数的限制,这无疑降低了盗窃罪的入罪门槛。在此基础上,《解释》第3条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实施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实践中,应当坚持实质解释的观念,界定“户”的范围要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变化而修正。如,在大城市密集住宅模式下,对“户”的理解就不同于传统的“一家一户”、“一家一宅”松散住宅模式;进入高层楼房中的通道、楼梯、电梯等封闭空间实施盗窃,只要符合《解释》规定的入户盗窃特征,也应予以认定。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突出打击重点,《解释》从客观上划定了入户盗窃行为的边界,因而有必要从主观上对“入户”的目的进行合理限制。从盗窃罪的刑法规定来看,“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因此,入户的目的并不限于盗窃,只要是“非法”目的入户后再实施盗窃的,均可以构成入户盗窃。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否则就会不当地扩大处罚范围,特别是扩大亲属间、朋友间小额盗窃的处罚范围。另一方面,行为人以非法目的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其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显然大于在户内临时起意的盗窃行为;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入户盗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抢解释》第1条规定,入户抢劫中“入户”目的应具有非法性,即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 有人据此认为,应当参照“入户抢劫”的规定,将“入户盗窃”的非法性目的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如果是基于其他非法,则不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换言之,“入户”盗窃目的限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然而“入户抢劫”与“入户盗窃”非法目的内容并不具有相通性。具体而言,前者是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类型所作的限制解释,后者是为了扩大盗窃罪的处罚范围,对其适用的是盗窃罪的基本法定刑。这就决定了不能将两者的认定标准适用完全等同。实际上,基于一般的非法目的侵入他人住所实施盗窃,对于被害人财产安全和住宅安全的威胁并无明显不同。因此,“入户盗窃”中“入户”目的的非法性不仅包括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还包括其他一般的非法目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46人已浏览
220人已浏览
138人已浏览
11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