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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盗窃因被发现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一条...
1、入室盗窃的家庭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维持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座谈会纪要》中,家庭及其成员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生活场所,包括封闭的庭院、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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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入户盗窃的未遂形态的认定标准为犯罪嫌疑人是否成功入户,若犯罪行为人成功入户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入户盗窃的既遂。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发现入户盗窃,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为威胁,如暴力发生在室内,此时需要区分暴力的程度和危害的大小。若造成受害人轻伤以上,则应定入户抢劫,反之,若仅造成轻伤,则应定转化型抢劫。盗窃转化为入户抢劫有三个条件:1。行为人实施入户盗窃;2、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3、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原因是被发现。
首先,构成入户盗窃必须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人实施了入“户”行为。第二,行为人入“户”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盗窃。第三,行为人在户内实施了盗窃行为,即盗窃行为已经得手。要认定张某是否实施了入“户”行为,必须正确理解什么是“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户”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户”是指人类日常居住的场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方面,前者为户的功能特征,后者为户的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被认定为“户”。超市既不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也不具有户的场所特征。因此,张某没有实施入“户”行为。另外,张某的盗窃行为既达不到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也不是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更不是为了盗窃、扒窃目的而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因此,张某的行为不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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