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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权是公民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我国《宪法》第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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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没有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在剥夺政治权利期间,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 第三十八条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条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留党察看最长不超过两年。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党员经过留党察看,确已改正错误的,应当恢复其党员的权利;坚持错误不改的,应当开除党籍。 既然是逮捕的那么一定是已经触犯刑律了的,蹲在看守所的那么就是不是严重犯罪的,也是犯罪的。那么先有组织的处理,然后才有决定选举权的事情。
批准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并没有剥夺被逮捕人的政治权利,所以仍有权参加选举。不过,现实中被逮捕人失去了人身自由,很难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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