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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定安装污染治理设备,并保证正常使用。建筑物、...
市区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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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建成区禁止建设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锅炉。逐步淘汰市区建成区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城镇建成区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工业园区和企业聚集区淘汰自备燃煤锅炉。
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建设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集中煤炭交易市场、型煤加工厂和配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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