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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筑活动中执行定额,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编审工程标底、确定工程中标价等,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为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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