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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一、第二次起诉与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吗1、没有孩子和共同财产问题,第一次因为没有证据,没有判离。2、现在半年了,再次起诉,法院...
如果说没有其它的一些情况的话,比如说对方后无住所,生活没有保障,或者有疾病需要人照顾等,对方只是以不同意离婚为由,那么可能会判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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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一、第二次起诉与判决离婚、第二次起诉法院会判吗1、没有孩子和共同财产问题,第一次因为没有证据,没有判离。2、现在半年了,再次起诉,法院判离婚的机率有多大?3、第二次一般没有特殊情况都会判离。4、第一次判决不离婚是因为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5、判决不离婚的案件必须半年以后才能再次起诉就是给双方和好的机会。6、如果半年还不能和好说明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法院将依法判决你们离婚。二、第二次离婚诉状、第二次、第二次时间1、一方起诉离婚,第一次法院调解,第二次起诉是在多久以后?2、第二次起诉是在半年后。3、法院判不判离婚是要看起诉方的诉讼请求的。4、看起诉方的证据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在一起生活。
孩子抚养权: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第三,如果子女是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父母双方对于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时,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父母离婚后,子女随哪方生活,一般是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男,38岁,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陈某,女,37岁,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6年相识,1998年领取结婚证,1999年11月生有一女。婚后,因夫妻性格不合,男方于2007年11月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起诉的同时,原告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法院对被告名下的相关财产予以保全,法院以(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四条之规定作出裁决如下: 1、裁定停止办理被告名下的上海市虹桥路XX号1005室房屋权利变更和转移手续;2、冻结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上海分行的存款90000美元或其它等值存款;3、冻结被告以其本人名义在本市某证券交易营业部开设的证券资金账户内的资金。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审理结果: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后,经审理,于2007年12月1日以(2007)徐民一(民)初字第24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驳回原告的离婚诉求;2、案件受理费5900元、诉讼保全费11290元由原告承担。 案情争议焦点与法律适用分析: 本案中,我们是作为被告方的代理人。双方的主要分歧在于,被告考虑到有子女,并且认为原告有外遇,而不愿意离婚。但原告一方却在没有认真分析胜算机率的情况下,不仅向法院申报了大量认为法院需要处理的共同财产,而且还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因保全涉及财产数额较大,因此交的保全费用也高达一万一千余元。因最后其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因而,其保全费用最后白白浪费掉了,并未达到预期效果,甚是可惜。因此,何时采用财产保全措施,需要代理律师认真分析案情后再作决定。对于那些欲进行财产保全以及申报较为巨大的共同财产的当事人,我们的建议是应先冷静分析胜算的可能,以及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性。然后再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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