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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新民事诉讼法有规定:先采取强制措施再送达也可以。 新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
判断裁决书强制执行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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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非所有裁定书都可以作为执行依据,只有下列三种裁定书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⒈先予执行的裁定书; ⒉执行回转的裁定书; 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仲裁裁决执行案件,是指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案件。 第二条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执行标的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受理范围; (二)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在被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辖区内; 被执行人、案外人对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申请不予执行的,负责执行的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立案审查处理;执行案件已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恢复执行仲裁裁决裁定书应当于收到不予执行申请后三日内移送原执行法院另行立案审查处理。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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