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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公司财务是总公司财务的一部分。 2、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财务由总公司控制。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属于总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独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其经营所得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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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的财产属于公司,是公司财产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分公司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部分,并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分公司为总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是独立的两个个体,分别对公司的债务承担全部财产的责任。
总分公司能互相开票。但必须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国、地税务登记证。分公司在进行了税务登记后,可以向税务局申领发票。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视情况而定: 其一,总公司和分公司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其二,分公司若办理了税务登记,则其为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申报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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