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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安全检验可以采取独立检验或者验证的方式。未经安全检验或者经安全检...
开箱检查后,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开箱检查报告。经检查不合格的,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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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民用核安全设备的对外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下列主要内容:(一)境外单位应当配合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二)有关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监造、装运前检验、监装和验收等方面的要求;(三)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的技术条件和安全检验的相关事项。
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境外单位进行注册登记管理,并对其从事的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检验机构依法对进口民用核安全设备进行安全检验。
经注册登记的境外单位,为境内民用核设施进行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和无损检验活动时,应当接受国务院核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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