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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根据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
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应当在二十日内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考试。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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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了可重新申请安排时间。参加交通违法记满12分考试第一次不及格的,可免费补考一次;补考后仍不合格的,按规定重新缴纳不及格科目的考试费用并在预约后,按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法律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五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1、15天内,应到汽车驾驶执照发行地或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分,参加7天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2、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处应在20天内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3、考试合格后,清除得分,发行汽车驾驶执照。4、如果考试不合格,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5、拒绝不参加学习,不参加考试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宣布停止使用汽车驾驶执照。
正在考驾照的无证驾驶也是属于无证驾驶,上道路驾驶机动车驾驶人没有依法取得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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