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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而言之,破产程序:当公司发生解散原因时,首先申请解散-清算-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破产。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通过其他方式无法解决的,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解散公司时,应当自解散原因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开始清理公司财产。清理公司财产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这里有个问题。清算组一旦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是否立即向法院申请破产?告诉大家,如果债权人能够根据意思自治确定债务清算方案,就没有必要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我们知道,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是非常麻烦、费时、费力、费钱的,债权人获得的利益不一定高于公司清算中及时协商获得的利益。因此,清算组可以暂时不向法院申请破产。
破产界限,是指企业破产的法定事由。是当事人申请破产和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基本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99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可见,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界限包括两个要件:(一)严重亏损(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的界限,习惯上又称破产原因,是破产法律制度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它关涉到破产程序的启动标准及启动效力、破产撤销权效力的起算时点、确定董事个人责任产生的时点等诸多破产法中的疑难问题,向来是破产立法中的焦点所在。仅就破产界限之于破产程序的启动及破产宣告而言,就存在着下列不同情形下对破产界限的不同界定和适用:破产受理与破产宣告、破产预防程序还是破产清算程序、自愿申请还是强制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是非法人组织(比如合伙)破产、正常存续中的企业破产还是清算中的法人破产等。 一般说来,破产原因的核心内涵就是不能清偿,所谓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于已届清偿期而受请求的债务不能使之消灭的客观状态。但在衡量债务人是否构成不能清偿时,却又存在不同的判断标准。大陆法系立法往往在不能清偿这一核心范畴之外规定了停止支付和债务超过的概念。所谓停止支付,又称支付停止,是指债务人对到期债务积极地或者消极地、明示地或者默示地表示不能清偿的行为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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