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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中介在承担法律责任时需要遵守以下规定:(一)必须提供与所签订合同相关的真实信息;(二)如果提供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就需要承担赔...
中介机构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1)由于中介机构员工的失误给租赁人带来的损失中介公司员工的失误给租赁人带来了损失,租赁人可以向中介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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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的责任这是中介最重要的责任。房产中介提供的服务包括咨询和居间服务,签订居间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二)故意隐瞒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时要赔偿如前所述,如果中介故意隐瞒了真实信息或故意提供了虚假信息,比如明知出售方不是产权人本人,也不是合法的代理人,就介绍给买受人,从而造成买受人的损失的,中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未完成全部委托事项不得要求委托人按成交价1%支付报酬如果居间协议中约定按成交价1%支付中介费。《》第四十九条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造成的损失中介机构保证已事先核实为承租人提供的房屋资料,并满足承租人的特别要求,但因出租人提供的信息有误或有欺诈内容,应由中介机构承担损失,先行向承租人赔偿损失。
中介合同应该属于居间合同。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居间合同中,接受委托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者提供交易媒介的一方为居间人,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委托人。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居间人所办理的报告订约机会或者为订约媒介事务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居间合同都是有偿合同,但居间人只有在居间结果时才能请求报酬,并且在为订约媒介居间时可以从委托人和其相对人双方取得报酬。居间人没有将处理事务的后果移转给委托人和报告的义务。
房屋中介未提供合适的房源不需要支付中介费。中介作为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即使中介合同中有规定,无论是否促成交易,均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费,这样的约定都也是无效的。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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