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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采取合法的途径解决彼此间的争议,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调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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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2、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提起诉讼。
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5、当事人接到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按照撤回申请处理,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6、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并将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7、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8、做出裁决前,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的,仲裁庭经审查后,认为其撤回申请成立的,向双方当事人发出《准予撤回申请决定书》。
发生劳动争议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接受仲裁裁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法律、公平、及时、重点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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