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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社保费不适用劳动仲裁的时效限制,社会保险费缴纳属于行政征收范畴,也不适用行政处罚相关追诉时效的规定。员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或补足,没有相应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缴纳或补缴的期限,故不受时效的限制。
没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 社保补缴时效: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 《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没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不存在时效限制。社保补缴时效: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一般情况下,补缴保险的期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视企业情况而定。《劳动法》第72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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