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虚假实收资本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验资证书。股东原投资的...
抑郁症和焦虑症是精神病的一种,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但要经法定程序鉴定。 《刑法》第十八条...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公司成立后,公司登记机关发现公司涉嫌实收资本不实的,可以要求公司到指定的验资机构进行验证,并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提供验资证明。股东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重新验证并由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根据《公司法》第30条的规定,该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补足差额,同时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是补充性的。但是除非另有约定外,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非货币出资财产贬值的,该出资人不用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
看情况。公司设立时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分为内外两种: ( 1)内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补足设立时认缴的出资额,并对其他以足额缴纳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 2)外部责任: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在未足额出资的部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股东出资不实违约责任,出资不实包括出资不足和未按约定出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分为公司成立前和公司成立后。 2、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本条即关于股东在公司成立前的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因为此时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地位,股东之间为合同关系或者说是合伙关系,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必然要向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本条即为公司成立后的股东出资不实的违约责任。此时公司已具备了独立法人资格,股东出资不实则可以运用“法人资格否认”制度,由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20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111人已浏览
22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